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70號
ILDV,111,司催,70,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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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黃淑美(即李柄坤之繼承人)

李宗澔(即李炳坤之繼承人)

李宗彥(即李炳坤之繼承人)

李宛玲(即李炳坤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股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2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3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4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5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6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ND-0000000-0 1 1000 7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00000-0 1 73 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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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