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298號
ILDV,111,司促,6298,202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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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98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礁溪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鴻
代 理 人 劉繼光
債 務 人 林束貞


鐘龍水(已歿)
鐘立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束貞鐘立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萬伍仟叁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一部不得 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 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此為民法第6條、民事 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鐘龍水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 於民國110年9月8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是債務人缺乏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聲請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支付命令。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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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