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173號
ILDV,111,司促,6173,202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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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17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縈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零柒拾參元,
及自民國ㄧ百一十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二、查債務人林縈縈(原名
林孟瑩)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之金
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債權人迭經催索
,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次查,依
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
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
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
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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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