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15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王繹勛
債 務 人 吳德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叁仟貳佰捌
拾伍元,及其中本金壹拾柒萬玖仟叁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
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又
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每月百
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伍仟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