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1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游家祥
游忠翰
游麗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陸佰
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一
十一年十二月八日,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四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游家祥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游忠翰、游麗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
借據800,000元,約定由債權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
書」撥款,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
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
計算,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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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動計息),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游家
祥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11年8月25日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結欠本金142,68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
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游忠翰、游麗鳳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
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