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6110號
ILDV,111,司促,6110,20221209,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110號
債 權 人 鄭圭峯
債 務 人 泉鄉雅舍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鄉○○路00巷0號0樓之 0、之0、之0、之0、之0、之0、之0


法定代理人 邱聰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曾少均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泉鄉雅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