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江百易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東喜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酌定清算人事件
報酬暨墊支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東喜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50,000元,已支出之清算費用核定為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清算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之; 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 準用第48條之規定」,公司法第325條、第109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法人之清算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 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有規定。次按檢查人之 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 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法 院選派之清算人準用之,同法第177條亦定有明文。又法院 於決定清算人報酬時,應視清算人對公司辦理清算程序中所 投入之各項人力之時間、成本及工作內容等事項,綜合考量 後決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字第11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東喜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東喜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人自就任清算人後,即辦理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 局(下稱國稅局宜蘭分局)查詢東喜公司登記資料及財產狀 況,復多次與債權人國稅局宜蘭分局聯繫,並以電話通知相 關清算進度等清算工作,而聲請人處理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清 算事務,已花費34小時,後續完成清算事務預計花費20小時 不等,並已代墊支出刊登新聞紙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東喜公司之財產僅有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餘額221, 004元,且前揭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餘額均已繳至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下稱宜蘭分署)欲進行分配,然因宜蘭 分署來函要求15日內提出已聲請報酬之證明,逾期不列入分 配,故有急迫性,爰依法請求酌定清算報酬90,000元及代墊 款1,000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選派而擔任東喜公司之清算人,而東喜 公司之原董事謝吉琳業已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死亡,未執行 業務之股東則有張幸惠、謝賜榕、謝宜倫、段惠裳等人,然 張幸惠、謝賜榕分別於88年6月10日、110年10月3日死亡, 且謝吉琳、張幸惠、謝賜榕等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等
情,業經本院調取110年度司字第11號卷宗核閱無訛,而經 本院徵詢謝宜倫、段惠裳之意見,命其等應於收到函文後5 日內,就聲請人擔任東喜公司清算人報酬部分表示意見,並 分別於111年12月2日、同年11月30日送達,然其等均表示無 意見,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擔任東喜公司清算人之報酬, 應由本院依其擔任清算人期間從事清算事務之內容,逕予酌 定之。而聲請人就任後,已辦理如附表所示之清算工作等節 ,有宜蘭縣政府111年7月26日府勞資字第1110114341號函、 臺灣銀行信託部111年8月8日信勞給字第11150191071號函、 宜蘭分署111年9月26日宜執忠110年營所稅執特專字第00000 000號執行命令、宜蘭分署111年5月16日宜執忠110年營所稅 執特專字第00000000號執行命令、信豊法律事務所111年5月 30日111信律字第1110530002號函、財政部北區稅局宜蘭分 局111年6月21日北區國稅宜蘭服字第1110206990號函、廣告 收據、經濟部111年7月5日經授中字第11134041870號函在卷 足稽。本院審酌聲請人係專業律師,其擔任清算人具有公益 性質,不宜依一般受託處理法律案件之市場價格給予報酬, 並參酌聲請人就本件清算事務已進行之工作內容及花費時間 為34小時,暨其預估完成本件清算工作時間約為20小時,認 聲請人之清算人報酬應酌定為50,000元為適當。又聲請人於 處理清算事務過程中所墊支刊登新聞紙費用1,000元,核屬 辦理清算事務之必要費用,爰併核定聲請人已支出之清算費 用為1,000元。從而,本院斟酌聲請人上開清算工作之內容 、所付出之勞力、時間,並加計所墊支之必要費用,爰酌定 聲請人擔任東喜公司清算人之報酬為50,000元,已支出之清 算費用核定為1,000元。
四、依公司法第32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4條、第177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附表
工作內容 時數 備註 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 5 含交通往返 填寫取回勞保退休準備金帳戶餘額申請書 6 含與宜蘭縣政府勞工局聯繫取回帳戶餘額申辦文件及準備資料 辦理東喜營造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廢止函 2 向經濟部辦理 辦理東喜公司勞保退休準備金帳戶餘額取回 8 含親自至宜蘭縣政府勞工局辦理 與宜蘭分署、國稅局宜蘭分局聯繫清算進度及依執行命令說明清算程序進行 7 發函予國稅局宜蘭分局及登報事宜 6 合計:3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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