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債 務 人 陳月女 債 權 人 鄭明富 王鍾阿春 彭玉美 林嘉惠 游振孝 林游琇婷 林正雄 李羽雙 廖陳淑敏 陳寵伃 陳振益 李清連 蘭陽親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玉米 債 權 人 潘福來 何秀英 游貴方 陳秋香 范壽華 蔡游英琴 駱曉陵 羅束 江惠美 陳淑惠 柳淑真 前列廖陳淑敏、陳寵伃、陳振益、李清連、何秀英、游貴方、范壽華、駱曉陵、羅束、江惠美、陳淑惠、柳淑真等十二人之共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之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所製作之債權表、於111年6月17日所為之裁定及於111年8月9日所製作之分配表,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債權表、裁定及分配表中關於債權人「林游秀婷」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游琇婷」。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次 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40條之3,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債權表、裁定及分配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三、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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