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4號
ILDV,110,司執消債清,4,2022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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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債 務 人 陳月



債 權 人 鄭明富
王鍾阿春
彭玉美
林嘉惠
游振孝
林游琇婷
林正雄

李羽雙
廖陳淑敏
陳寵伃

陳振益

李清連


蘭陽親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玉米
債 權 人 潘福
何秀英
游貴方
陳秋香
范壽華

蔡游英琴
駱曉陵
羅束
江惠美
陳淑惠
柳淑真
前列廖陳淑敏陳寵伃、陳振益、李清連何秀英游貴方、范
壽華、駱曉陵羅束江惠美陳淑惠柳淑真等十二人之共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之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
所製作之債權表、於111年6月17日所為之裁定及於111年8月9日
所製作之分配表,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債權表、裁定及分配表中關於債權人「林游秀婷」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游琇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次 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40條之3,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債權表、裁定及分配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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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