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60號原 告 馬中恒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被 告1 吳芷儀 2 劉修維 3 吳芷宣 4 吳志強 7 吳志雄 8 吳麗惠 9 吳麗秋 趙怡婷 張金農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福 被 告6 周慶順律師(即吳志忠之遺產管理人) 趙致涵 張慧萍 張中愷 張誠智 張誠文 張金旺 張金棗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郭士賢 被 告 張金益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文祥 被 告 顏錦福 顏瑋傑 顏巧婷 顏瑋祺 徐玉英 張議中 張鳳靈 張靖儀 張竹根 張文雄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勻惠 被 告 莊張蔭 周張秀英 張丙丁 張秀鑾 張萬福 蔡添財 蔡啓祥 蔡明珠 蔡雲涵 張銘煜 張忠達 張萍芬 張永年 張清漢 張清泉 張清標 張珍春 張淑鶯 張芬雪 張逸和 張淑芬 張翁麗珍被 告兼 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瀞文(原名張智苑)被 告 張雅柔 張正娟 張正嫺 張世詮 張正慧 吳淑貞 吳淑珍 吳淑真 吳思楠 張孫雪惠 張哲維 張琇茹 張哲銘 張秀美 張宸真(原名張宸禎) 林弘隆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梁奕發 梁月裡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張毅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黃陳阿甚、張瑞琳 之遺產管理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偉良 陳貞樺 蘇縈瀅 張綺心 李晟駿 被 告 謝趙月珍 藍林月雲 黃伃霞(原名黃碧霞) 趙子涵 趙俐婷 趙國連 趙月秋 趙三郎 趙月女 陳文隆 陳錦雄 陳翠容 陳江鵬 陳淑貞 陳淑惠 邱康德美 康金忠 康金輝 吳康美端 林素玲 林洺綜 楊麗容 楊棋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送達處所變更致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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