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45號原 告 韓謹亦被 告 許心怡 張哲瑋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38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許心怡、張哲瑋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原告韓謹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 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三、至原告對被告李柔嫻、呂亭儀、王浩雨、傅榆藺、許哲維、 莊正威、李彥融、陳穆寬、呂皇樺、陳儒剛、汪明耀、李登 瀚、黃瑞君、陳禹融、蔡佳霖、陳姵錡、楊世勇、繆以浩、 張皓誠、曹文彥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其等刑事案 件部分尚未審結,是原告對被告李柔嫻、呂亭儀、王浩雨、 傅榆藺、許哲維、莊正威、李彥融、陳穆寬、呂皇樺、陳儒 剛、汪明耀、李登瀚、黃瑞君、陳禹融、蔡佳霖、陳姵錡、 楊世勇、繆以浩、張皓誠、曹文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 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欣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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