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37號
原 告 莊智傑
被 告 許心怡
張哲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38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心怡、張哲瑋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原告莊智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 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至原告對被告李柔嫻、呂亭儀、王浩雨、傅榆藺、許哲維、 莊正威、李彥融、呂皇樺、陳儒剛、汪明耀、李登瀚所提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其等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是原 告對被告李柔嫻、呂亭儀、王浩雨、傅榆藺、許哲維、莊正 威、李彥融、呂皇樺、陳儒剛、汪明耀、李登瀚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