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治療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療停字,111年度,1號
ILDM,111,聲療停,1,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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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療停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受處分人 錢次郎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108年度執保
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三年來恪遵規範,無違規情狀,更無 性違規紀錄,上課時積極配合治療師,瞭解自己的危險因子 與危險情境,懂得因應方法,已達預防再犯之虞;聲請人於 彰化縣市有屋有田,生活無虞;並有彰化浸信長老教會的弟 兄做為外控,且入教為永生志工,有外控防範再犯之虞;聲 請人現為行動不便的肢體障礙人士(有手冊),罹患腎萎縮 、第四期腎臟病之病患,且為性功能障礙者,有宜蘭縣羅東 聖母醫院泌尿科診斷證明書為憑,聲請人危險機率降低,已 無危害風險之虞。然委員們僅依據聲請人前科資料駁回本人 的人身自由權利,其等透過監視器畫面來訊問聲請人,且以 變音器來傳送話音、訊問事項,毫無根據的自由心證之評語 無法令人心服口服,這種不透明,更不敢用自己的本音來訊 問之評估會議,毫無標準、公正可言,且更加違法,簡直是 黑箱作業。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未規定賦予受 處分人於法院聲請宣告、或停止治療程序,得親自或委任辯 護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爰依法聲請停止強制治療、聲明 異議等語。
二、按訴訟法就當事人對於法院所為裁判或處分表示不服之救濟 途徑,固就應如何適用其程序,分別定有明文。然人民並非 法律專家,自難以充分瞭解各有關規定之文義,未能期待其 進行訴訟法上救濟程序時,得以正確使用相關名詞、用語。 是基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目的,法院應有探知其真意 以擇定適當程序之義務。就所受理當事人或其相關人員的請 求、聲明、聲請、上訴或抗告案,尋繹其意涵,探求真意, 而後依法律規定之程序予以適切、正確處理,並不受其使用 之詞文所拘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62號裁定意旨



參照)。又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 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 第484條定有明文。次按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 1日施行之刑法第91條之1有關刑後強制治療之規定,屬拘束 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執行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等相關規 定為之。依95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之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之施以強 制治療及同條第2項之停止強制治療,均應由檢察官聲請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並未賦予刑後強制治療 受處分人有聲請停止強制治療之權。執行期間,檢察官如認 受處分人之再犯危險並未顯著降低,而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應儘速以書面通知受處分人。受處分人於收受送達該書面通 知後,如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之規定聲明異議,此為法務部99年10月26日函頒之「辦理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第26點所明定(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89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甲○○前因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 侵訴字第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02年度侵上訴字第410號判決駁回確定;嗣法務部矯正 署宜蘭監獄於108年第4次召開之治療評估會議決議,經鑑定 、評估其仍有高度再犯之危險,經檢察官聲請刑後令入相當 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療字第6 號裁定准予強制治療,嗣其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以108年度 台抗字第1741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自109年1月6日入法 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強制治療迄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查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如欲依刑法第91條之1第 2項之規定聲請停止強制治療,僅檢察官有聲請權,本件聲 請人甲○○為「受處分人」,並無聲請權。此外,本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並由該院依刑法第91條 之1第1項規定,以108年度聲療字第6號刑事裁定施以刑後強 制治療,故就本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本院亦無審核權限。 至聲請人若對本件執行刑後強制治療之治療評估會議決議之 鑑定、評估程序或檢察官執行指揮之處分不服,應向「諭知 該裁判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聲請人誤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其程序亦顯屬違背規定。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裁定停止繼續強制治療、 聲明異議,於法尚均有未合,不予准許,應駁回其聲請。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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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