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建築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828號
ILDM,111,簡,828,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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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8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煥璋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5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煥璋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6行至第11行更正為 「僱請不知情之成年建築工人增建建物,...發現,將111年 3月1日員鄉工字第1110002453號宜蘭縣員山鄉公所處理違章 建築第一次勒令停工通知單(違建情形:鋼鐵造違建,1樓 面積約319平方公尺,2樓約140.5平方公尺;違建類別:增 建;完成度約:70%)送達於土地所有權人陳煥璋位於宜蘭 縣○○鄉○○路0段00巷00號之住所,陳煥璋知悉後仍繼續施工 ;宜蘭縣員山鄉公所復將111年3月10日員鄉工字第11100032 13號宜蘭縣員山鄉公所處理違章建築第二次勒令停工通知單 (違建情形:鋼鐵造違建,1樓面積約319平方公尺,2樓約1 40.5平方公尺;違建類別:增建;完成度約:90%)送達於 陳煥璋上開住所,第2次勒令停工,詎陳煥璋經2次勒令停工 通知後,仍指使工人繼續施工,不遵從勒令停工。嗣經宜蘭 縣員山鄉公所再於111年6月1日派員至現場複勘,發現該處 仍有繼續施工之情形,始查悉上情。」;證據部分補充更正 為「111年3月1日員鄉工字第1110002453號宜蘭縣員山鄉公 所處理違章建築第一次勒令停工通知單暨所附照片、宜蘭縣 員山鄉公所違章建築查報單暨所附附圖、111年3月10日員鄉 工字第1110003213號宜蘭縣員山鄉公所處理違章建築第二次 勒令停工通知單暨所附照片、宜蘭縣員山鄉公所違章建築查 報單暨所附附圖、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外,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煥璋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 從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建築工人遂行前揭犯行,為間 接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簡易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附錄所犯法條:
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235號

  被   告 陳煥璋 男 7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煥璋係坐落於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築物之 所有權人,明知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 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且勒令停工之建築 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竟未經宜蘭縣政府審查許可發 給建造執照,即自民國111年2月間某日起,在上揭地號土地 上,雇工增建建築物,業經宜蘭縣員山鄉公所發現,先後於 111年3月1日、111年3月10日,分別以員鄉工字第111000245 3號處理違章建築第一次勒令停工通知單、員鄉工字第11100 03213號處理違章建築第二次勒令停工通知單通知陳煥璋停 工,陳煥璋收受上開通知單後,仍擅自復工不從制止。二、案經宜蘭縣政府函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煥璋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宜蘭縣員山鄉公所員鄉工字第111000 2453號處理違章建築第一次勒令停工通知單、111年3月1日



違章建築查報單、111年3月10日員鄉工字第1110003213號處 理違章建築第二次勒令停工通知單、111年3月10日違章建築 查報單各1份及宜蘭縣員山鄉公所送達證書2份、照片12張附 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陳煥璋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未經許可擅自復工 經制止不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郭欣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書 記 官 謝蓁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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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