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福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林禹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偵字第5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福中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 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017號
被 告 余福中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福中為群英長照社團法人(統一編號:00000000)之代表 人,其子余修迪、余修維擔任該法人董事,妻弟董政銘擔任 該法人監察人,緣群英長照社團法人於民國108年間預備申 請設立群英住宿長照機構,余福中竟為下列行為:(一)余福中明知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規定,長照機構法 人應有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所必要之財產,群英長照社團法 人申請設立時並無自有財產,余福中為求順利申請設立,並 無存入必要財產之真意,竟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 先於108年6月17日,以自身及3名子女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壽險保單質借1,000萬元後,匯入設於宜蘭縣羅東 鎮農會「群英長照社團法人籌備處余福中」帳戶,交由不知 情會計師張國輝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後,於109年1月 2日將該筆1000萬元匯出還款,余福中於109年1月6日前某日 ,即檢附申請設立資料、108年6月19日張國輝會計師資本額 查核簽證報告及108年8月28日宜蘭縣羅東鎮農會出具之存款 餘額證明書,向宜蘭縣政府辦理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宜蘭 縣政府衛生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承辦公務員予以形式審查後 ,誤信其確有1,000萬元資本額,認形式要件均已具備,將 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登記事項表上,於109年1月 6日核發記載群英長照社團法人財產總額「新臺幣一千萬元 整」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宜縣照社字第 0005號)予余福中,足以生損害於宜蘭縣政府核發長照機構 登記及對於長照機構法人必要財產管理之正確性。(二)余福中於110年4月間另案申請群英長照社團法人所屬群英住 宿長照機構,余福中因考量籌設期間尚須支出建築師及代書 費等費用,遂在群英長照社團法人原財產總額增資200萬元 ,余福中為求順利辦理增資,明知其並無存入必要財產之真 意,復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先於110年4月22日以 其投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壽險保單質借200萬元後 ,轉存入「群英長照社團法人」設於宜蘭縣○○鎮○○○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群英長照社團法人)內,交由不 知情會計師張國輝出具「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後,於110年4 月26日再自前揭帳戶內提出200萬元償還保單質借款項,惟 長照中心承辦人劉雅文向余福中表示,因群英長照社團法人 原資本額為1,000萬元,現增資200萬元,需提出「群英長照 社團法人」帳戶存有1,200萬元資本額證明文件及董、監事 通過會議記錄供長照中心審查,余福中即以自身及3名子女
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壽險保單辦理質借1200萬元, 於110年5月3日將該1200萬元自其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第0 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至「群英長照社團法人」設於羅東 鎮農會前揭帳戶,開立存款餘額證明書後,於110年5月5日 匯回前揭余福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作為質借還款之用, 之後余福中即於110年5月19日前某日,檢附辦理增資資料、 110年4月26日張國輝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及110年5月 4日宜蘭縣羅東鎮農會出具之存款餘額證明書,向宜蘭縣政 府辦理增資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宜蘭縣政府衛生局長期照 顧管理中心承辦公務員予以形式審查後,誤信其確有1,200 萬元資本額及增資之事實,認形式要件均已具備,將此不實 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登記事項表上,於110年5月19日核 發記載群英長照社團法人財產總額「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整 」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宜縣照社字第00 05號)予余福中,足以生損害於宜蘭縣政府核發長照機構登 記及對於長照機構法人必要財產管理之正確性。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福中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劉雅文於警詢中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宜蘭縣政府 衛生局110年9月28日宜長照字第1100010782號函及所附相關 申請登記資料、「群英長照社團法人」組織章程1份、羅東 鎮農會111年5月24日羅鎮農信字第1110001521號函覆「群英 長照社團法人籌備處余福中」帳戶交易明細、110年10月6日 羅鎮農信字第1100002823號函覆「群英長照社團法人」帳戶 交易明細、110年5月5日於羅東鎮農會第00000-00-0000000 號(戶名:群英長照社團法人)取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影本 、 宜蘭縣羅東鎮農會「群英長照社團法人」存款餘額證明 書影本、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5日國壽字 第1100111240號函及附件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 管理部111年1月1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2238號函影本 、宜蘭縣政府111年9月7日府授衛長照字第1110010471號函 暨所附108年6月19日張國輝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10 8年8月28日宜蘭縣羅東鎮農會出具之存款餘額證明書、110 年4月26日張國輝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110年5月4日 宜蘭縣羅東鎮農會出具之存款餘額證明書等、宜蘭縣政府11 1年10月21日府授衛長照字第1110012776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罪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余福中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嫌。被告前後2次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林禹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昭宇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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