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214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基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22號、偵緝字第85號),本院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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