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25號
ILDM,111,單聲沒,25,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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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纘喜


林素圓



楊文煌


羅天椿


王永和



緯彬


林火成


沈信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
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具象棋陸拾張、骰子陸顆及新臺幣參佰肆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纘喜林素圓楊文煌羅天椿、王 永和、呂緯彬林火成沈信德等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 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176號為職權不起 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象棋60張、骰子6顆、賭 資新臺幣(下同)340元,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賭檯上之財 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規定(聲請意旨



應予更正),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第1項之罪, 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纘喜林素圓楊文煌羅天椿、王永和、呂緯彬林火成沈信德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經臺灣宜 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176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等情,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本案扣得之象棋60張、骰子6顆、賭資340元,分別係當場賭 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8人於警詢中供承明確 ,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及 第266條第4項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請書雖 誤引為刑法第266條第2項,然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旨並無 不同,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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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