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216號
ILDM,111,單禁沒,216,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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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金保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貳包(毛重零點貳捌捌玖公克、取樣零點零零柒參公克、驗餘毛重零點貳捌壹陸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參伍肆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金保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施用毒品傾向,經聲請人以11 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 該案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0.31公克、0.5 3公克),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所涉施用毒品之犯行,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5 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業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28、29、63號、111 年度毒偵字第8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案卷附卷可查 ;而該案被告前於110年9月16日15時40分許,在宜蘭縣頭城鎮 猴洞坑溪堤防道路,經警搜索扣得之晶體1包(毛重0.2889公 克、取樣0.0073公克、驗餘毛重0.2816公克),經送慈濟大學 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於111年3月 7日22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6樓633室,經警搜索 扣得之晶體1包(毛重0.5169公克、淨重0.3566公克、取樣0.0 023公克、驗餘淨重0.3543公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二級毒 品,分別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10月8日慈大藥字 第1101008055號函附之鑑定書(宜檢110年度毒偵字第821號卷 第27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 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494號卷第3 5頁)各1件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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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