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莊秋美
被 告 楊惠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又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查本件過失傷害案件乃係「原告」莊秋美於刑事程序中被訴 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172號為第一審判 決有罪在案,而依本院判決書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原告莊 秋美」乃係本案過失傷害犯行之「被告」,而非被害人,則 「原告莊秋美」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揆諸前開說明,不 得附帶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故原告對於被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於法不合,依首揭規定,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併予駁回。本件係因原告並非刑事訴訟程序中所認 定之被害人而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尚可另提起民事訴訟或以 其他合法方法依法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併此說明。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非對刑案部分提出上訴者,不得對本件提起上訴。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