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1年度,897號
ILDM,111,交簡,897,202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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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進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8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進興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伍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NRT—六二九六 號」應更正為「NRT—六二六九號」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游進興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後段, 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 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 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 度危險性,既危及自身亦影響公眾使用道路交通之安全,缺 乏尊重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暨考 量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之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警 詢中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血液中 酒精濃度值及本案致生交通事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憲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8007號
被 告 游進興 男 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鄉○○路○段○○○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後:一、犯罪事實:
游進興明知其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七時餘 許,已在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三段之市場服用酒類,竟仍於 同日上午八時許,騎乘車號○○○—六二九六號重機車,自 該市場欲返回壯圍鄉永美路三段住處。惟於同日上午九時許 ,途經壯圍鄉大福路三段四六九號前,因遇狗衝出而不慎自 行摔倒後受傷,經送往宜蘭仁愛醫院急救,並由該院抽取其 血液實施檢驗時,發現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七八點九mg/ dl(換算呼氣中酒精濃度約為每公升○.三九毫克)。案 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請偵辦。
二、證  據:
(一)被告游進興供述。
(二)宜蘭仁愛醫院出具之檢驗報告單。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五)現場及車損照片多張。
(六)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游進興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 一款之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劉 憲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 乃 卉參考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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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