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1年度,853號
ILDM,111,交簡,853,202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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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8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淇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林禹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偵字第8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淇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於同日22時2 分許,行經宜蘭縣○○鎮○○街00號前為警攔查」應更正為「行 經宜蘭縣○○鎮○○街00號前,因騎車不穩為警攔查」,第6行 「遂當場對其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應更正為「遂於同日 22時2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飲酒致吐氣酒精濃度逾每公升0.25毫克後,仍 貿然騎車行駛於道路,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騎車之禁 令而犯本件,對酒後騎車所致本身、其他道路交通用路人安 全及社會利益產生之風險置於不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 本次酒後騎車犯行並未造成他人傷亡之嚴重後果及實害之發 生,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於警詢自陳高職 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汽車烤漆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 多元、已婚、目前需要扶養2個小孩之生活狀況,暨前因犯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甫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7 日以111年度交簡字第6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 (不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8268號
  被   告 張淇銳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居宜蘭縣○○鄉○○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淇銳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21時30分許,在宜蘭縣○○鄉○○ 路000號「龍森企業社」內飲用啤酒2瓶,於飲畢後,竟基於 服用酒類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道路上,於同日22時2分許,行經宜蘭縣 ○○鎮○○街00號前為警攔查,發覺其身上散發酒味,遂當場對 其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28毫克,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淇銳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宜蘭縣政 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在卷 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屬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張淇銳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檢 察 官 林禹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昭宇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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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