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647號
SLDV,111,除,647,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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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賴瀅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7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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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