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598號
SLDV,111,除,598,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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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林永昌林賴雪蘭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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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