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賴添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 度司催字第4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