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76號
聲 請 人 韓京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或到期日) 陳肇偉 陽信商業銀行南港分行 韓京岳 52,820元 AG4474216 11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