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巴威瑞(Bhavish)
許萬利(Sewani)
上二人共同 方瓊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戚本昕律師
被 告 楊孟靜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0 樓
楊孟熒
上二人共同 林琮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維中律師
黃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有尚待調查之事實,應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