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92號
SLDV,111,訴,392,2022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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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豐造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青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芳蘭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
應徵裁判費參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
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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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造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