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58號
SLDV,111,訴,158,202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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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8號
原 告 趙翊暄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 代理人 羅云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頎律師
許繼中律師
被 告 謝鎧仰
鍾金松地政士(即劉庭妤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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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忠政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錫琮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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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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