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8號原 告 趙翊暄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複 代理人 羅云瑄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頎律師 許繼中律師被 告 謝鎧仰 鍾金松地政士(即劉庭妤遺產管理人) 騰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劉忠政被 告法定代理人 陳錫琮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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