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56號
原 告 欣林口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道鋒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被 告 張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代位瑋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瑋成公司)向被告請求 承攬新北市淡水區馬階段住宅興建工程之報酬,惟瑋成公司 與被告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有被告提出之工程合約書第39條第2項可稽(本院卷第 158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法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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