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81號
SLDV,111,補,981,202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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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81號
原 告 謝諒獲


袁靜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鄭垚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7,900元
【計算式:53萬元+68萬3,385元+8萬4,51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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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