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 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元智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黃子盈律師
陳彥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房孝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
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
聲明請求被告應於「好房網」、「匯流新聞網」、「上報」、「
Yahoo!奇摩」首頁上方,以原告指定格式刊登如原告起訴狀附
件1所示之澄清聲明及判決書全文連續一週以回復名譽。核屬非
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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