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534號
SLDV,111,補,1534,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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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534號
原 告 李威俊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 代理人 廖至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滿妹何德雄之繼承人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伍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貳仟玖佰柒拾
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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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