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97號
原 告 陳信昌即陳竑圖即陳清泉
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因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3,176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