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89號
原 告 楊惟超
楊琇椀
上二人共同 張玲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律師
被 告 黃肇英
黃子珍
上二人共同 古清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爵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袋地通行權事件,參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
意旨,及宇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原告主張其
土地因通行權及設置管線而增加之利益,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007,07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60,499元,因原告於起訴時僅繳納11,692元,尚有不
足,應再補繳差額48,8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