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444號
SLDV,111,補,1444,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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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44號
原 告 吳明錦(原名:吳錦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景亮莊雅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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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