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86號
原 告 劉泰珩
上列原告與被告季學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8,
0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