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06號
SLDV,111,補,1206,202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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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06號
原 告 黃張純純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律師
被 告 黃問
黃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被 告 黃問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一、附表二所
示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各3分之1合計應有部分全部移轉登記予
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5萬7,326元
(計算式:2,507萬8,367元+339萬8,359元+48萬600元=2,895萬7
,326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萬6,848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一
編 號 地號 ------------ 臺北市○○區○○段3小段 面積 (平方公尺) 111年1月 公告現值 權利 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63地號土地 537.01 46,700元 1分之1 (即1/3×3) 2,507萬8,367元 2 64地號土地 72.77 46,700元 1分之1 (即1/3×3) 339萬8,359元
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30234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土地 ------------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石造1層 層次面積:192.31 總面積:192.31 1分之1 (即1/3×3) 48萬600元(依111年課稅現值計算,即16萬200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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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