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15號
SLDV,111,補,1115,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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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15號
原 告 郭興華
訴訟代理人 郭大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中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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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