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24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訴訟代理人 鄭宇辰
被 告 張宗榮
張宗華
張宗揚
張美玉
張莉君
張元則
張乃斌
張乃薇
張乃旌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參萬陸仟
零貳拾陸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貳
佰參拾陸元,扣除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玖仟壹佰肆拾元
,尚應補繳捌仟零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5/260之
價值:
公告現值176000元/平方公尺×面積17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
5/260=14469231元
㈡、臺北市○○區○○段○○段00○號建物應有部分125/260之
課稅現值:255000元
㈢、被代位人張宗榮就系爭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值:
(14469231+255000元)×1/9=16360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