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聲抗字,111年度,13號
SLDV,111,簡聲抗,13,2022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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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聲抗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張淑晶 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孫睿丞
李可沁
張誌軒 000
黃陳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1日
本院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救字第9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依前揭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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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