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18號
SLDV,111,簡上,18,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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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陳安迪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複代理人 曾筱棋律師
被上訴人 歐陽蘋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有尚待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
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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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