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7號
原 告 程麗華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王信源
被 告 李睿洲(原名:李君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李憲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憲章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死亡,繼承 人為兩造,即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應繼分比例各為二分 之一。被繼承人李憲章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因兩造間 對於系爭遺產並無不可分割遺產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 能分割之情形存在,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法院裁判 分割系爭遺產,並請求採用變價分割之方式,另先由系爭遺 產清償原告所墊付之新臺幣(下同)255,420元喪葬費用, 再依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系爭遺產等語。
二、被告答辯意旨略以:伊同意採用變價分割之方式將附表一所 示編號1、2之不動產為分割,並由遺產中先償還原告墊付之 255,420元等語。
三、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憲章於110年8月19日死亡,原告程麗華 為被繼承人之配偶,被告李睿洲則為被繼承人與前妻所生之 子,被繼承人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等事實,有兩造之戶籍謄 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 至第21頁、第70頁、第127頁至第129頁),而被告對於被繼 承人之遺產範圍及應繼分比例均不爭執,堪認原告前開主張 為真正。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被繼承人李憲章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 該等遺產在分割前為兩造公同共有,兩造目前無法達成分割 之協議,且系爭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揆諸前揭法文, 原告請求裁判分割系爭遺產,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各由遺產中 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定有明文。而被繼承人喪葬費用 是否為繼承費用,現行民法雖無明文規定,但我國多數學者 (戴炎輝、戴東雄、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均認喪葬費 用應解釋為繼承費用,依民法第1150條規定,由遺產中支付 之。且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 項第10款將被繼承人 之喪葬費規定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可見關於 為被繼承人支出之喪葬費用,性質上屬於繼承費用無疑,自 得由遺產支付。本件原告主張應先予返還其所代墊之喪葬費 用共255,420元,業據提出治喪明細、殯葬管理處收據、塔 位使用權狀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03頁至第111頁),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正。故本件被繼承人李憲章之遺產 ,應先扣償原告所墊付被繼承人之喪葬費共計255,420元後 ,再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本院審酌各繼承人之意願及 利害關係、不動產之經濟效用、使用現狀等一切情狀,認附 表一編號1、2所示不動產倘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予以原物分 配,日後恐難對於該不動產之管理使用方式達成協議,本院 認系爭不動產以變價方式分割,較合於兩造利益,而變價所 得價金及編號3、4所示遺產扣償原告代墊費用後,所餘金額 由兩造各按應繼分二分之一比例予以分配,爰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六、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 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 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裁判 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 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 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 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附表一:被繼承人李憲章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8 編號1、2所示不動產予以變價分割,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2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號3樓) 全部 3 淡水竹圍郵局存款 2,087,774元 左列存款及衍生之孳息,扣抵原告墊付之喪葬費255,420元後,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4 110年8月敬老金 3,772元 左列存款及衍生之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 應繼分 程麗華 1/2 李睿洲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