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444號
SLDV,111,司聲,444,202212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黃美英
蕭國斌
共同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蝶戀花旅行社有限公司周繼弘、友力通運
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5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保證書2份作為 擔保。茲因兩造間之訴訟業經本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判決確定,並經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0869號執行事件執行 完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聲請返還前開保證書等 語。
二、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 須符合:(1)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2)供擔保人證 明受擔保利益同意返還者;(3)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 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 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 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又所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係指 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如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 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應供擔 保原因消滅,最高法院53年度台抗字第279 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案判決雖已確定,聲請人當初 係聲請對相對人蝶戀花旅行社有限公司周繼弘、友力通運 有限公司及假扣押債務人周比蒼黃鳳珠黃河清之財產為 假扣押,經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54號民事裁定准許聲請 人二人分別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其分會出具之保證 書為擔保後,各得對相對人及前開假扣押債務人之財產,於 新臺幣4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因此,本件2份保證書之 受擔保利益人應為假扣押債務人全體,聲請人僅列蝶戀花旅 行社有限公司周繼弘友力通運有限公司為本件相對人, 已有缺漏。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6 號卷宗,依該判決觀之,聲請人僅對部分之假扣押債務人取 得部分勝訴判決,並無對全體假扣押債務人均取得全部勝訴



判決,依上開見解,仍非屬應供擔保原因消滅。復查本件無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情事,從而, ,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保證書,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1/1頁


參考資料
蝶戀花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力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