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2409號
SLDV,111,司繼,2409,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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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409號
聲 請 人 許斈榕
許斈禎
許斈伊
上列聲請人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許慶福(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之債權人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許慶福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陳報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許慶福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許慶福之子女,被繼承人 於民國104 年3 月23日死亡,而本院前依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聲請,以111 年度司繼字第1535號裁定命聲請人提出被繼承 人之遺產清冊,爰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之公告等語,並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 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遺 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納稅義務人違章 欠稅查復表、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遺產清冊、印鑑證 明、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等件為證。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 遺產清冊」、「繼承人依前2 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 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 其債權」,民法第1156條第1 項、第1156條之1 第1 項、第 115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文件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 年度司繼字第1535號案卷核閱無 誤,堪信為真,核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條文相符 ,應予准 許。
四、另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 下列各款事項:一、為陳報之繼承人。二、報明權利之期間 及在期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三、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權 效果。四、法院。第一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前項公告應揭 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



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第 一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有 家事事件法第130 條第1 、3 、4 、5 項規定可參。本件既 經准許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自應依上揭規定, 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期間 為7 個月。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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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