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1874號
SLDV,111,司票,21874,2022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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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187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清文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簡清文所簽發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 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簡清文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 111年9月30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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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