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9877號
SLDV,111,司票,19877,202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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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9877號
聲 請 人 陳世彥

相 對 人 林大為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 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
二、經查,按相對人簽發票號TH0000000之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 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 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即屬不應准許。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19877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0年10月2日 14,000,000元 110年10月23日 110年10月23日 TH0000000 2 111年2月25日 10,000,000元 111年2月28日 111年2月28日 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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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