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他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陳晏翎
陳晏群
相 對 人 陳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奉明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陳晏翎、陳晏群向本院對相對人陳奉明聲請減 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43號), 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1年度家救字第100號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本 案經本院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為因 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而相對人係民國00年0月00 日出生之男性,現年69歲,依內政部製作之106 年度簡易生 命表所示,臺北市69歲之男性平均餘命尚有17.19年。再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0後段規定,應以10年計算。又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 之108 年度臺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即新臺幣(下同)30 ,981元作為相對人每月所需扶養費用之計算基準,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為3,717,72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 徵程序費2,000 元。聲請人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聲 請程序費用為2,000 元,是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 用2,000 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智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