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1年度,71號
SLDV,111,司執消債清,71,202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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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
債 務 人 郭錦珠

代 理 人 王至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2之清算財團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壹仟捌佰參拾參元,於本件清算程序中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 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11 年 度消債清字第45號裁定自民國111年7 月21日17時起開始清 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 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 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共計2人,卷附本院111年10月5日公告之債權表可 參(見本院卷第23頁)。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卷附本院111年11月30 日公告之資產表為憑。
三、佐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預估解約金合計為新 臺幣(下同)1,306,509元,有前開保險公司函附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34至35頁)另債務人名下尚有公信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229股,以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裁定開始清 算之日計算股票價值約5,324元,。而債務人陳報願提供等 值現金冀保留附表所列編號之保單、股票等情,為保障債權 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人壽保單之保障 及減少股票換價手續費之價值減損,以債務人提出1,311,83 3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 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 院並已於111年11月30日函知債權人有關第101條所規定之書 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內容 1 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保單預估解約金 6份(預估解約金1,306,509元) 2 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29股(預估約5,3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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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