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林峻輝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 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陳報伊原為騎兵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清算人,今 選任相對人陳水源為清算人,為此聲請呈報清算人等語。三、查依前揭公司法規定,應由被選任之清算人於就任後向法院 聲報呈報清算人,而非原任清算人聲請。本院於111 年10月 28日以士院錫民司竟111 年度司司字第306 號函通知補正仍 未補正,且依聲請人所提供清算人地址寄送清算人,清算人 亦逾期未向本院補正。是本件聲請人無向本院聲請呈報清算 人之聲請權,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 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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