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734號
SLDV,111,司催,734,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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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楊淇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其他法律 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已簽名 或蓋章之票據,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及金額或欠缺其中之一而 遺失時,不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公示催告(最高法院68年度第 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三)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如附件所示之票據,因遺失聲請公示催 告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票據,既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7 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此 項票據應屬無效,即非「證券」,自不得依上開法條聲請公 示催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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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