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862號
SLDV,111,司促,16862,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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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8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琬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5,1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68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982元 洪琬琳 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1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79789元 洪琬琳 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17%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琬琳於民國107年10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0月02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0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1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
2月21日止累計26,388元正未給付,其中24,982元為本金;4
13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二)債務人洪琬琳於民國107年10月02日向債權人
借款959,527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0月02日起至民國114年1
0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17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1年12月21日止累計488,718元正未給付,其中479,78
9元為本金;7,936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
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
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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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